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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酌定义务

2021-06-07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五)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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