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市、县政府派专人将补偿决定直接交给受送达人;若受送达人是公民,原则上由本人接收,若本人不在可由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若受送达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专门收件人签收。若受送达人有委托他人,例如委托律师签收相关文件的,亦可以由律师签收。 2、留置送达:若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均无理由拒绝签收,送达人应当邀请基层组织(例如居委会、村委会)或受送达人单位代表到场,进行说明情况、签署相关文件等程序,并将补偿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此种方式较为繁琐,通常情况下送达补偿决定不会选择这种方式。 3、委托送达:市、县政府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市、县政府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较为偏远的情况下,会用邮寄的方式邮寄补偿决定材料。 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系军人或在被监禁的情况下,市、县政府将补偿决定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6、公告送达:市、县政府以张贴公告、网上发布公告等办法将补偿决定公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公告期满,即送达。这种方式必须建立在前五种方式无法实施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才能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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