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行动建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是双方未领证结婚,或已领证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此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这一点争议不大,实务中较为复杂的是第三种情形,双方领证结婚且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离婚,一方可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双方领证结婚且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离婚,在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原则上给付彩礼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其次,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彩礼数额大小和双方结婚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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