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既遂犯罪部分与未遂犯罪部分分开考虑量刑标准:既遂部分按实际盗窃价值计算。未遂部分的数额,参照既遂犯罪的标准酌情减少。最后,计算总量刑标准。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开始犯罪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的一般原则定义。这一原则定义也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客观地开始,但失败,是盗窃未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盗窃地点不能验证,盗窃金额是否达到大、大、特别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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