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警方立案,当然不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承担被盗刷的金额,即使在这期间产生不良信用,在警方结案后也是可以被擦掉的。信用卡被盗刷作案手段:
第一类是因银行过错导致持卡人信息(银行卡号、密码等)被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截获,例如在ATM机周围安装摄像头等设备盗取信息、在ATM机上安装吞卡装置、盗取真卡内资金;
第二类是因持卡人自身的过错导致银行卡信息泄漏,比如银行卡丢失、密码泄露等持卡人未妥善尽责的履行保管义务;
第三类是银行卡信息泄漏原因不明,如黑客侵入银行系统盗取持卡人信息来制作伪卡。
一、信用卡逾期的注意事项
1、置之不理
对信用卡既不还款也不销卡。如果一直不还款,那就会每月都产生一次逾期未还款,也就是每月会被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当连续多月不还款时,就会被银行起诉,被裁定恶意欠款,
2、持卡人故意藏匿
持卡人通过更换地址和手机等联系方式,让银行联系不上。要知道信用卡都是实名办理的,银行会认定持卡人恶意透支和欠款。
如果确实是因为失业、疾病或是其他意外事故导致无力按时还款,在最后还款期到来之前,可以和银行客服中心主动打电话联系,陈述自己的经济状况,申明自己并不想恶意欠款,申请延迟还款和利息优惠的。
3、持卡人有意销卡
个人信用报告并不能注销。信用卡还款信息会被央行征信系统滚动记录24个月,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在征信系统里保存两年。如果用卡终止,对应的记录也不再滚动,而是长时间保存下来。
二、金融犯罪包括哪些种类
1、计算机和网络犯罪。
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有很多种类,本文主要指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工具实施的金融犯罪。
(1)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或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危害非常大的一种计算机犯罪。由于网络存在的一些固有缺陷和管理疏漏,犯罪分子可以侵入系统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占为己有。目前浦东某银行内部计算机曾发现黑客侵入,但发现及时,犯罪分子未能盗取资金。
(2)截获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直接非法划拨,硬性上帐。银行与客户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可能包含着一些秘密的信息,如客户的信用卡帐号。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截取这些信息后就能进行犯罪行为。
(3)伪造或变造金融凭证,实施经济犯罪。利用计算机伪造或修改存折、对帐单等金融凭证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新的犯罪趋势。利用计算机变造的金融凭证仿真程度高,在柜台交易时不易被发现。
2、信用卡诈骗。
我国从1986年开始发卡使用以来,发展迅速,信用卡犯罪也随之发展起来,近年来,信用卡诈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在我国,许多人为了使用方便,将信用卡、密码和身份证件合放在一起,结果往往造成同时丢失的情况,这样就为不法分子冒用所捡拾的信用卡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即使信用卡未丢失,也存在持卡人的信用卡被骗走或托人保管后被行骗者或保管人冒用的情况。近年来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履有发生。
(2)使用假证办理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犯罪分子使用假身份证、假单位等证明材料,通过非法的办卡中介单位办理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3)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技术伪造信用卡,虽然,这些伪造的信用卡不完全符合ISO的质量标准,但是随着犯罪分子伪造技术的提高,伪造的信用卡几乎已经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
3、贷款诈骗。
近年来针对银行的贷款诈骗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金额也越来越大,新型贷款诈骗手段主要有: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这主要是指编造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的虚假理由或者编造子虚乌有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所谓能够产生良好效益的投资项目,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引进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一些不法分子乘机编造虚假的引资理由贷款诈骗。
(2)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政府部门批准立项文件、颁布营业执照,银行的存款证明、划款证明,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贷款所需的文件。
(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超出抵押物价值担保诈骗贷款。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变造、作废、无效、冒用的产权证明。
四道高墙:
信息监督墙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可揭露银行各种隐蔽矛盾,减少金融犯罪发生。同时可以强化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抵御巨额损失带来的风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为银行提供的审慎经营的强大驱动力。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不断深入,尤其中资银行上市和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商业银行在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统计制度等方面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是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也是金融改革与开放带来的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面对日趋严重的金融犯罪,笔者以为,当前遏制金融犯罪亟待高筑四道墙:法制法规墙金融法制是国家为促进金融关系正常发展,保证金融活动顺利进行,按国家意志规定的有关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在我国已全面对外资银行开放市场的情况下,我国金融立法滞后的矛盾十分突出,有关规范和调控金融领域内金融秩序的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少,且层次低,有的仅是部门规章,有的领域还无法可依。要遏制住金融犯罪,就需依法规范金融市场,以保障和促进金融市场的确立和发展,并有效、稳健地运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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