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针对老房拆除后的宅基地归属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老房是异地搬迁扶贫后的房子
针对异地搬迁扶贫后留下的老房子而言,其一般拆除后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因为贫困户在搬迁后,一般会有新的宅基地,若是老房子还归属于贫困户,那一般是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制度原则的。
2、老房是闲置的空心房
针对农村长期闲置的空心房以及无主的房屋而言,其拆除后,一般是村集体将其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处理。
3、老房是需翻建的房屋
部分老房子是有主的,将其拆除是为了新建房屋,若是新建房屋申请人是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那么其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原主,可以将房屋进行翻建,但建造的房屋要符合固定。若是建房申请人是非农户口,那么其老房拆除后,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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