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原始档案;
2、职工身份证、户口本;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社保机构审核的);
4、职工个人申请;
5、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无明确记载的,应提供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期间各年度发放的毒素费、高温费、下井费等专项补贴凭证;
6、《XX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核定表》一式三份;
7、《XX市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草表。
二、审核(拟核定)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对携带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分别填写《拟审批从事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情况一览表》、《关于对×××等几名职工退休审批前的公示公告》等。对携带材料不全或缺少材料的,保险机构审核人员应给企业办事人员讲清楚。如:招工介绍信、调动信、升级表、毒素费(高温费、下井费)、花名册等,并做好记录,待企业补充好材料后,再予以审核。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讲明政策,做好解释工作,待符合退休条件时,再予以审核。企业办理职工退休审核手续,携带的材料要保持其原始性、真实性,不得有挖补、涂改、伪造等现象出现,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办理审核手续,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公示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天。职工退休资格和退休待遇核定完毕后,回企业张贴公示,公示范围为熟悉审批退休人员情况的本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企业纪检、工会部门要对公示情况给予监督。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办事人员携带由企业劳资人事、纪检、工会三部门加盖公章及签署意见的一览表回执,交回社会保险机构立即办理复核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无问题后,再按程序办理复核手续。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将其材料退回企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四、核定公示期满后,对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企业携带公示表回执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复核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盖章,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公章,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待遇审核、增加手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