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撤案条件及追诉时效:诈骗罪立案标准包括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涉案金额达三千元及以上,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立案后,根据情况可撤案,如犯罪嫌疑人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等。追诉时效一般为五年,但根据可能判刑的程度不同,可延长至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超过二十年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分析
一、公安局对于诈骗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及以上的行为;且属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立案以后可以撤案吗
1.诈骗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经侦查后,如果出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等情形,可以撤销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三、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一般是五年,从犯罪的最后一次诈骗时开始计算。如果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年。如果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果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结语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撤案条件以及追诉时效都有明确规定。对于诈骗案件,公安机关会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涉及财物的金额来判断是否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案件性质轻微、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等,可以考虑撤销案件。此外,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根据刑罚的可能性而定,一般为五年,但如判处重刑或涉及特殊情况,追诉时效可延长至十年、十五年甚至二十年。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超过二十年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以上是对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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