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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2024-04-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规定

1、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工资待遇及支付方式、试用期、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各位非全日制用工的朋友,可以看看整理的内容,了解一下自己拥有哪些权利。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网进行法律咨询。 该内容由 林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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