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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权利人可以使地役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2020-04-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地役权消灭就是地役权因法定事由而归灭失。根据规定,供役地权利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包括:

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的,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未支付费用。

一、承租人可以成为地役权主体吗

不能。地役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一,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的,承租人不是不动产所有人,所以不能设立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民法典中如何区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两者的性质有差异,地役权是属于一种独立的物权,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则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2、两者的法律效力有差异,相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地役权则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所产生的。3、两者的限制程度有差异,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方便和容忍的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则是由当事人在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约定的。4、两者在有偿或者无偿、存续时间上有差异,相邻关系的权利获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则是有偿的。综上,相邻关系的要求程度比较低,它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要求的;而地役权的要求相对较高,主要是为了提升不动产价值。

三、如何区别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2、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地役权是由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为相邻房地产所有人和使用者行使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提供了最小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4、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不同。相邻权利免费取得;地役权合同有偿,一般来说,相邻关系要求较低,是为了保证房地产的使用,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为了提高房地产的价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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