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承租人健在,并且在征收时一直未变更过公房承租人姓名,补偿归原承租人。
2、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而且也已经变更了承租人姓名,那么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且拆迁补偿款也归其有。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那么,此时因承租人的死亡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资格丧失。
一、拆除公租房承租人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拆除公租房承租人的安置方式有: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作为被拆迁人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第一和第三种方式比较常见。分析了第三种即货币补偿方式。
二、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要怎么去履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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