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制不低于环向建筑物的市场价格。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周围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措施进行,这种拆迁也应当依法进行。
1、撤销被征收土地的村庄或者村民团体的设立的,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等值的财产交换。
(2)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是被拆房屋单价结合成新加上同区域商品房土地使用基价再加上价格补贴,以此三者之和乘以被拆面积。
(3)如果选择替代方法评价的拆除房屋,应当根据替换单元组合成一个新的价格,和土地征用单位应当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房屋拆迁评估做出评价;基本价格和价格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新建多层商品房在同一地区制定和颁布的市、县人民政府拆迁房屋所在地基于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
2、被征收土地的村或者村集体的补偿安置:
(1)被拆迁人未转移到城市户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2)有条件在易建地区建房的,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区的宅基地内申请建房,并取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拆迁房屋建筑安装置换单价与新价格补贴相结合)x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向被征用土地的村庄或者村民团体支付被拆迁人使用宅基地所需的费用。被拆迁人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地方农村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
(4)在不具备易建房屋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的产权房屋交换。被拆迁人不得在房屋用地上申请新建房屋。其原则应该是使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其他住房拆迁补偿项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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