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 民事债务纠纷 案件,对于有能力履行债务能力却拒绝服从 判决书 的,可以将当事人认定 失信被执行人 。作为失信人,生活各方面受到限制。当然,其可以投资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其不能当法人或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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