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而财企242号文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解释是:“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该文同时还从五个方面对职工福利费做了较为具体的解释。从表面上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财企242号文对职工福利费的解释不同,实际上并不矛盾,仅是从不同角度或口径对同一问题的描述。而国税函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的内容从三个方面分别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由此可见,国税函3号文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范围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和财企242号文界定的会计核算范围存在明显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角度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
所以,涉及到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国税函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应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以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国税函3号文所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全列举还是非全列举的问题未能明确。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涉及到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时,只能按国税函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属于税法口径的职工福利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国税函3号文已经明确规定应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