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土地使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在于设定不动产物权。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发生分离,由受让人在支付出让金的前提下,获得部分土地所有权权能,实现用益目的。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仅是民事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权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2、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16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有哪些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
2、主要有以下情形:
(1)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除的;
(2)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
(3)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4)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未开发,被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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