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刑期计算的规定为: 如果是判处管制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果是被判处拘役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被判死缓的,则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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