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协议书上的原因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常见的几种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写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重要性
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和无过错解除。因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需写明,尤其是对于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要写明解除的真实理由。因为解除理由的不同,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尤其是对于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还应当做好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的收集及保存。
对于劳动者来说,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借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要领取失业救济金,也需要合理的解除理由,在寻找新工作时,上一份工作的解除原因未写明也可能对下一份工作产生影响,所以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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