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承租期间所有权比如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抵押权实现、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动,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即原租赁物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如租金、租期等)维持不变。*注意: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合法转租合同,合法转租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不受影响【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期限内,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承租人无法继续租赁房屋——例外一:先抵押后租赁,租赁前,(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例外二: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例外三:先抵押后租赁,租赁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但承租人于租赁合同成立时是恶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条第2项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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