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以全体合伙人或合伙人中的数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于清偿合伙债务的支出已经超出内部盈亏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予以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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