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如下程序:
1、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缴纳鉴定费用;
3、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鉴定;
4、鉴定结果确定后,领取伤残鉴定报告;
二、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一项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伤残等级有:Ⅰ级伤残、Ⅱ级伤残、Ⅲ级伤残、Ⅳ级伤残、Ⅴ级伤残、Ⅵ级伤残、Ⅶ级伤残、Ⅷ级伤残、Ⅸ级伤残、Ⅹ级伤残。
三、伤残评定总则
(一)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三)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四)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五)评定书
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伤残等级划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