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股票质押融资的借款人很有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导致无法满足质押物的要求而被平仓;借款人也可能难以承担由于股票价格下跌所产生的额外负债。此外,如果股票价格继续下跌,股票可能会变得不足以支持已有的贷款,借款人将不得不额外提供担保物或还款,否则他们的持股比例或财产将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法》第十条:“担保财产价值下降,担保人未及时补足差额的,担保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补足后,从重新确定的担保财产价值扣除担保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担保人;不足部分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因本法规定,破产法庭审核后决定支付的破产清偿款,按与债权人债权金额的比例给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对股份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股份价格或数量发生变化的,担保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利用弥补的担保物保持其价值。”
因此,当股票价格下跌时,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包括质押融资的违约和额外负担。担保人和借款人应在保持担保物价值的前提下妥善处理这种情况,以避免进一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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