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5根肋骨骨折工伤鉴定应为十级伤残。肋骨工伤鉴定标准十级的标准:4肋以上骨折2肋以上缺失级的标准: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级标准:12肋以上骨折。工伤评级的方式,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1)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2)先就损害赔偿争议起诉,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评定。当事人如果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一、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形有:
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对方可以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
双方协议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有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认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不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因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有限,无法找出适当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新家出庭去质询鉴定人。通过上述手段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质证。
二、伤残鉴定评定方式
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通过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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