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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不会管民间纠纷

2020-01-20 来源:好走旅游网

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属于村民自发组成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有权调解民间纠纷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一、村委会是如何设立的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设立村委会,必须注重三个方面:一是规模适当,二是便于群众自治,三是要经过必要的程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村委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范围内设置的。这主要是因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交往和其它社会活动中,村民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也有的地方是在自然村的范围内设置的。一些较小的自然村联合设立了村委会。

设立村委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便于群众实行自治。也就是说便于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便于村民管理本村事务,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便于村民对村委会干部实行监督。

设立村委会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提出原则性意见,然后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充分尊重全体村民的意愿,不能硬性强迫村民接受既成事实,最后还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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