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上,根据“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应综合考虑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感情亲疏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分配规则,如: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尽了主要的抚养(扶养)义务等。一是权利人的确定,一般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同时对非同一顺位的其他共同生活关系密切的人,亦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是否为权利人。二是分配规则,虽司法解释是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的,但其本身并不属于遗产范畴,在分配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法定继承均等分配的原则,而应根据前述原则,根据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应得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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