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我国主要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一般来说,对人身造成的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赔偿的,因为人身权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除了对仍在继续的损害停止侵权外,尚未有比金钱赔偿更适合的赔偿方式。这是因为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必将给受害人带来系列的财产损失。如因为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而减少或失去劳动报酬,为消除病痛或恢复健康或安葬支付的费用,无法履行法定的赡养或抚养的义务等等。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质利益的载体,还是精神、情感等精神活动的载体,金钱的补偿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从这些意义上来说,人身损害是适用金钱赔偿的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我国采用统一标准支付赔偿金,体现了同等损害、同等赔偿的原则、便利和适应的原则。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一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二是造成公民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三是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对其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生活费的计算参照民法典、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比例负担。受害人是惟一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全部由国家负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国家只负担受害人应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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