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然而,省物价局客服人员指出,空置房物业费按照90%缴纳,但老房空置不在此列,业主必须接受物业服务才能享受物业费折扣。因此,业主在空置期间仍需支付70%的物业费。
法律分析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业主会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例如业主因为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例如低楼层业主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
该负责人表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目前,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拒付物业费。
对此,任*光认为,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
【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案例】
2010年,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出台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省物价局客服人员说,空置房物业费按照90%缴纳,但老房空置不在此列。“只要是老房,必然使用了水电气,这就意味着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费不能打折。”
总结: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是,空置期的房子要按照原来的价格缴纳70%的物业费,当然当自己的房子达到空置期后,业主应当主动向有关部分提交申请。
拓展延伸
根据省物价局发布的通知,空置房物业费的缴纳比例为90%。这意味着,对于空置房,业主需要按照房屋价值的90%来缴纳物业费。然而,老房空置并不在此列。这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但是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也应当约定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方式、标准和周期等事项。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省物价局的通知中并未明确规定空置房物业费的缴纳标准,但是这并不等同于默许或支持这种行为。因为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标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而业主大会对于空置房的认定和处理方式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省物价局的通知中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并不完全合法,业主们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支持。同时,业主们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物业管理的民主决策中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业主会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提出抗辩。然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目前,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拒付物业费。对此,任*光认为,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因此,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是,空置期的房子要按照原来的价格缴纳70%的物业费,当然当自己的房子达到空置期后,业主应当主动向有关部分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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