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
3、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一、工程“转包”和“分包”有何区别
1.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同。分包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关系中,仅处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转包是将原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变更为发包与受让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则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让人取代承包方成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的独立承包合同,其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转包在转让后原承包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主体发生了变更,受让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我国法律允许建设工程总承包方经发包方认可或者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转包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二、工程发包方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工程发包方遵守的义务有: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3.增付费用的义务。如果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就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4.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5.组织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承揽工作在什么情况下可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
2、承包人与承包任务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包关系,也称为分包。
对于定作人来说,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只是承包人完成的工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有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对定作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当根据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的相应合同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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