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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22-11-28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主观:

【问题】 新实行的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较老税法而言,主要有哪些变化? 【解答】 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 二是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四是 纳税 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通过上述四方面的修改,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据统计,这次税改,月收入38600元成为临界点,收入在临界点以下的纳税人,税款不同程度的减少(最高减少税款480元),收入在临界点以上的纳税人,税款不同程度的增加(最高增加税款1195元)。(从我省情况看,约有近900万人 个税 减负,约2万人税负增加。)

法律客观:

一、大致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二、制定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三、部分内容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这些东西以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还规定了扣缴税费的时间、违规的处罚、缴纳的标准等法令。了解这些知识不仅是为了避免失误,更是为了如果有一天需要,能够按照规定找出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免得关键的时候自己却吃了亏,最后有苦说不出,白受了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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