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登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手工查验
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发票查验,首先需要使用IE内核的浏览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手工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等信息,就可以查询电子专票真伪,但是人工手动查验低效且工作量较大,通常在企业发票量非常的大的时候,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因此就显得不适用。
2.利用阅读器查验OFD版式文件的签章
当企业获取到OFD格式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后,可以通过版式文件阅读器人工查验发票签章的办法,来解决发票真伪查验。
通过这种方式,只要打开电子发票文件后,就可以完成发票真伪的查验。比使用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要快不少。
这种办法的逻辑是通过查验发票文件的真伪来同步进行发票数据真伪的查验,大部分情况下都能够实现准确查验,但在极为个别的情况下,如果上游开票方把发票冲红,这种办法就没有那么灵光了,它只能查出发票文件的真伪,但无法同步获取发票在税务机关系统中的状态。因此还需要结合供应商信誉等情况综合评估是否需要使用第一种办法进行严格的查验操作。
3.对接国税查验底账库接口的自动化系统查验
上面两种办法都能保证电子发票的查验工作,但仍然大量依赖于人工,无法释放电子发票在计算机环境下的处理速度优势和准确性优势。加上电子发票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实现了多种场景开票,这同样带来了企业受票场景非常多,如果发票管理数量稍稍增加,就可能让发票管理工作更为复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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