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存在争议。归根到底问题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认定事实婚姻应从结婚条件和时间条件两方面进行界定。法院在裁判事实婚姻时,对于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离婚案件,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可以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给予挽救婚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只能调解或准予离婚,不现实强求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
法律分析
一、事实婚姻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二、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达到法定婚龄、非血亲等),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时间界限上,而忽略了男女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三、法院如何裁判事实婚姻
法律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离婚案件时,若查明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却非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毕竟在一方坚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再强求二人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是不现实的。
结语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事实婚姻与重婚罪之间存在争议。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事实婚姻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存在分歧。关键在于对于配偶一词的解释,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应从结婚条件和时间条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在法院裁判事实婚姻时,虽然法律对其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其效力并不等同于登记婚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对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法院会进行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但不会驳回其离婚请求。因为在一方坚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强求二人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是不现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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