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拓展资料: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水务局安排人员现场勘查,核准凿井数、取水时段和取水量。
第三步:承诺时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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