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社局发布规定,非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南京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或在江苏省各市、县(市、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南京市并在南京市单位就业的,可以在南京市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同时,对于在南京市办理外地转入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时,如果认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前
法律分析
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的规定,内容如下:
对于非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是南京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或在江苏省各市、县(市、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南京市并在南京市单位就业的,可以在南京市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另外,通知还规定,在办理外地转入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时,如果认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前在原所在地有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情形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一次性补缴地,并由其向一次性补缴地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在南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将其违规一次性补缴费期间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退还本人,违规一次性补缴费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
拓展延伸
南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这些你需要知道
近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南京市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引起了广泛关注。针对这一政策,本文为您总结了以下几个关键点,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其中的权益。
首先,参保人员需要关注缴费基数的变化。根据通知,缴费基数上限从之前的20000元调整至30000元,下限则从之前的16000元调整为18000元。这意味着,更多的参保人员将能够享受到更低的缴费基数,减轻经济负担。
其次,关于养老金的计发。通知中指出,要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以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此外,对于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基数低于20000元的参保人员,其养老金计发比例将高于缴费年限满10年、缴费基数在20000元至25000元之间的参保人员。这些政策将使更多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够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最后,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通知明确表示,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或在城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缴费满10年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多选择,方便其进行跨地区就业和流动。
总之,南京市人民政府此次发布的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旨在优化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福利水平。对于广大参保人员来说,这些政策将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影响。在了解和把握政策要义的基础上,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的养老保障。
结语
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一项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的规定,对于非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是南京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或在江苏省各市、县(市、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南京市并在南京市单位就业的,可以在南京市继续缴费至满15年。另外,如果办理外地转入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时,认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前在原所在地有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情形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一次性补缴地,并由其向一次性补缴地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在南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将其违规一次性补缴费期间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退还本人,违规一次性补缴费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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