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此时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发生土地征收时根据 法律法规 应当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仍由承包权人取得。我国 农村土地流转 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流转。因此,本案中,甲的流转行为合法有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户。 甲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应当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因此,按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甲。甲因政府征收行为不能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可以依据《 民法典 》“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乙在经营期间产生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乙单独取得。 当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本案中双方也可以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 征收补偿 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 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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