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论企业是否注销,税务机关均有权追缴其相应的税款并对其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持此观点者有三个理由。一是税收之债是债权人为国家的法定之债,税务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该“公债”予以追缴。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对偷税的追溯没有期限限制。因此,即使税收违法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仍可以继续对其追缴税款。三是行政处罚不因主体的注销而消灭。企业注销后,对于其存续期间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无权再对其作补税、罚款处理。理由有两个。一是企业注销与否,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既然企业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则纳税主体就不复存在了。二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期限不受限制的规定,针对的是正常经营的企业,而非已经注销的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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