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老人死后多子女房产继承问题,遗产应均等分配,但可考虑特殊困难和扶养情况,继承人可协商不均等分配。遗产房可通过折价、补偿或共有等方式处理。没有遗嘱时,遗产按顺序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等。如子女无法协商分割方案,可先将遗产房过户给一位子女,再共同分割房价款。
法律分析
一、老人死后多子女房产继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遗产房怎么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三、没有遗嘱遗产怎么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父母亲都去世,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都不在人世了,就意味着子女是房产的继承人,几位子女之间不能协商房产的分割方案的话,可以先把遗产房过户给其中一位兄弟姐妹,然后卖掉这套遗产房,共同分割房价款。
结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老人死后多子女房产继承问题、遗产房分割问题以及没有遗嘱遗产如何继承等方面的规定。根据法律,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遗产,但对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同时,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时,遗产分配可以不均等。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于遗产房,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对于没有遗嘱的遗产继承,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如果子女是房产的继承人且无法协商分割方案,可以先将遗产房过户给一位兄弟姐妹,然后共同分割房价款。以上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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