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由此可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包括《民法典》规定的条款内容,如果合同终止了,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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