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遭受工伤时,应前往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医疗终结后,需向社保局申请伤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按35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来电咨询。
法律分析
在外地遭受工伤时,应该前往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医疗终结后,需要向社保局申请伤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按35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来电咨询。
二、工伤治疗期间有工资吗
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三、工伤的范围有哪些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视为未发生工伤事故。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认定工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要求其补正,并在30日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认定工伤,同时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方面存在一定的时限要求和程序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失败,从而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按照规定期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在外地的工伤患者,应前往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医疗终结后,需要向社保局申请伤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构成伤残,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来电咨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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