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宽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人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之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且属于居住之必要的房产,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压权,那么抵押人是在被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卖该住房。但要告知买受人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