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下: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继外祖父母;
6、符合法定条件的儿媳和女婿。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更优先。
1、被继承人死亡后,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发生法律效力,遗留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处理;
2、生前未立有遗嘱,或者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未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可以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因此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更优先,有遗嘱的,只能按照遗嘱处理,未有遗嘱的,才适用法定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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