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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2020-04-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安徽蚌埠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旱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拆迁政策包括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拆迁范围、拆迁程序和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等方面。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根据拆迁范围和拆迁面积进行计算,拆迁范围、拆迁程序和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也有详细规定。此外,征收基本农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沟和未利

法律分析

安徽蚌埠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如下:

1. 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旱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 拆迁政策的概述:拆迁政策包括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拆迁范围、拆迁程序和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等方面。

3. 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根据拆迁政策,被拆迁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金额标准根据拆迁范围和拆迁面积进行计算。

4.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是指被拆迁人的房屋和土地被征收的范围。

5.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包括拆迁前期的准备、拆迁过程中的协调和沟通、拆迁补偿款的支付等方面。

6. 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拆迁补偿款可以通过现金、转账、房屋交易等方式进行支付。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具体补偿金额的确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被拆迁人的房屋价值、地理位置、用途等。

在安徽蚌埠这个案例中,根据媒体报道,当地政府计划对一些地区进行拆迁,而拆迁的范围和具体拆迁政策并未公布。因此,我们无法直接确定拆迁人能给予被拆迁人多少补偿。

然而,根据我国拆迁补偿的常规操作,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相当比例的房屋价值的补偿。通常情况下,拆迁人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然后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另外,拆迁人还需要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费用。具体来说,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程度和停业时间长短来确定,搬迁费则应根据被拆迁人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总之,对于安徽蚌埠拆迁案例中的具体补偿金额,需要关注政府的拆迁政策和具体拆迁措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同时,拆迁人还需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行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安徽蚌埠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已经详细说明,其中包括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拆迁政策的概述、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拆迁范围、拆迁程序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等方面。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以及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等细节内容。被拆迁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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