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诱供签字立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可以向检察院投诉、举报。 诱供是指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当事人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可以报案、控告、举报。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属实,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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