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难、贷款难普遍存在
就目前来说,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只能从各级金融机构获得短期信贷业务,金融机构对其不开放中长期信贷业务,造成中长期信贷业务严重供给不足。于是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只能将非正式金融作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如从“储金会”、“地下钱庄”用高利率获取借款、依靠拖欠贷款来周转资金、相互担保等途径筹集应急资金。而且,目前信用担保服务体制,远远满足不了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大面积的担保需求。
2、股权融资渠道狭窄
与银行信贷相比较,股票证券市场对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开放程度更低,正规的股票债券融资渠道根本满足不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多层次的直接融资需求。虽然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民营企业的身影还为数不多。绝大部分私营企业与乡镇企业融资渠道与方式,主要通过内部股份募集、向职工借债集资、现有职工股东的红利转为股本、发起人与相关企业之间募股等民间渠道筹集中长期投资资金。这种小范围、非正规的股权融资,规模小、风险大、成本高,而且很难转让兑现,股权融资不可靠、不可持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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