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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