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6、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9、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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