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
1、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它的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必须经过补正方才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特性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特性包括: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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