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关于高速公路占地面积赔偿款的归属问题以及相关规定的说明。具体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分配;安置补助费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共同承担。此外,文章还介绍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以及方式,以及征地补偿程序和付款流程。
法律分析
关于高速公路占地面积赔偿款的归属问题,有以下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分配;安置补助费则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由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共同承担,具体的分配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有哪些方式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2.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四、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五、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
1.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看完了上文,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修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款归谁了吧。对于所占的土地,因为是属于集体组织所有,因此对土地的补偿费一般是归集体所有。至于其他的费用,如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般归归土地承包人、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
拓展延伸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建设高速公路时,对沿线农民土地和财产的征收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土地补偿:国家对被征收的土地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的单价、年限和面积等。
2. 房屋补偿: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国家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补偿主要包括房屋的重建、修缮或补偿等。
3. 财产补偿:对于被征收的财产,如机器、设备、家具等,国家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 货币补偿:对于被征收的财产,国家也可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的方式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财产补偿和货币补偿等,具体补偿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制定。
结语
总之,根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占地面积赔偿款的归属问题有着明确的处理方式。对于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都有一定的规定。而具体的补偿方式,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最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流程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农田水利条例(2016-05-17)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农田水利条例(2016-05-17)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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