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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的刑罚裁量问题

2020-01-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根据情节轻重,处罚有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且有重复违法行为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法律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法院量刑,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拓展延伸

走私犯罪中的刑罚裁量权和司法公正

走私犯罪中的刑罚裁量权和司法公正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处理走私犯罪案件时,裁判员需要行使刑罚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被告人的刑罚程度。然而,刑罚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司法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判决结果。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裁判员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个人过错等因素,综合权衡判决结果。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确保刑罚裁量权的行使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影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走私犯罪案件中,刑罚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司法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判决结果。裁判员应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个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量刑决定。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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