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刑法 第344条),是指违反 森林法 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判多久这个问题的资料,针对违反法律,非法去采伐珍稀植物的行为,国家一直采取严肃处理的手段,既包括罚金处罚,还包括有期徒刑的处罚,此外这个罪并不只是个人会犯的罪行,单位也是可以构成此罪的,对于单位的处罚,除了罚金外,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也不可免责,这也是对该条规定的补充,希望以上这些资料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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