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申请原则,以及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通知方式。合同变更是指改变原合同关系,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关系的变更。在合同变更时,当事人需要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通常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法定事由原则。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包括:首先,合同关系已存在;其次,合同内容需要进行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
二、合同变更申请的原则
(一)协商一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定事由原则。即当事人单方依法变更合同的原则,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法定事由,主要是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去公平等情况,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基于此,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行使合同变更权,请求法院或者总裁机构裁判变更合同。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劳动者如果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应该事先告诉用人单位,并且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在这之前劳动者应该进行认真考虑,因为这件事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应该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尽管《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作规定,但是,劳动合同的变更不是没有条件的。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例如用人单位调整生产任务、转产、企业合并、分立等;
(二)就业者方面的原因,例如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客观方面的原因,例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自然灾害的影响等。劳动合同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通知或协议,采取书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包括:法律允许、当事人同意、变更的合法利益和变更的影响。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答复;(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五)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六)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七)不可抗力;(八)情势变更。因此,在以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进行合同变更。
结语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重要内容,但变更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合同关系已存在;其次,合同内容需要进行变更。合同的变更可以是改变原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增加或减少合同内容。在合同变更时,当事人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并依法进行变更。对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同时,变更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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