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养孩子的必备条件包括: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④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领养人无子女和领养一名的限制;⑤领养人领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领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领养人的同意;⑥领养人在被领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领养关系,但领养人、送养人双方
法律分析
上海领养孩子的必备条件包括:
1. 没有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四)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领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领养人无子女和领养一名的限制。
(五)领养人领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领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领养人的同意。领养人要求保守领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领养人在被领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领养关系,但领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领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领养关系。送养人、领养人不能达成解除领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领养关系类型
(一)完全领养和简单领养以被领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领养可以分为完全领养和简单领养。完全领养是指领养关系成立后,被领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领养也称不完全领养,是指被领养人在与领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领养。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领养和不完全领养两种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共同领养和单独领养以领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领养分为共同领养和单独领养。共同领养是指夫妻双方领养子女的行为。如我国《领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领养子女。单独领养是指领养人为一人的领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领养(即独身领养)。
(三)私法领养和公法领养私法领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领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领养形式。公法领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领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四)法律领养和事实领养以领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领养分为法律领养和事实领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领养为法律领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领养手续的领养为事实领养。中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领养。
(五)有效领养和无效领养以领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将领养分为有效领养和无效领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领养为有效领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领养为无效领养。
(六)生前领养和遗嘱领养生前领养是指领养人生存在世期间领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遗嘱领养是指领养人利用遗嘱方式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由于遗嘱领养侧重于继承和传宗接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和保护,各国领养法一般均采用生前领养。
二、领养关系的产生效力
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领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领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领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领养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建立起和睦和亲密的家庭关系,也使各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结语
上海领养孩子的必备条件包括:1. 没有子女;2. 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4. 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特殊情况下,如领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领养人无子女和领养一名的限制。5. 领养人领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领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领养人的同意。领养人要求保守领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6. 领养人在被领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领养关系,但领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7. 领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领养关系。送养人、领养人不能达成解除领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领养关系类型包括:完全领养和简单领养、共同领养和单独领养、私法领养和公法领养、法律领养和事实领养、有效领养和无效领养、生前领养和遗嘱领养。
领养关系的产生效力包括: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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